返回列表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正法治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一篇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下一篇